为进一步加强田径项目反兴奋剂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和《国家队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依据以上文件并结合已出台的《中国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中国田径协会注册运动员中的国家队运动员或参加国内奥运会选拔赛的运动员发生兴奋剂阳性或其它严重兴奋剂违规行为,严格按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体科字〔2008〕7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此以外,还需进行如下处罚: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1、运动员和所属主管教练员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国家队运动员及直接责任人开除出国家队,并责成其所在单位收回以上人员从自2004年10月以来国家队所发放的全部训练津贴及相关补助。如届时单位没有按照要求收回被处罚人员的训练津贴及相关补助,将停止该单位参加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各项全国比赛一年。
(二)对运动员所在单位的处罚
1、罚款人民币4万元。
2、取消运动员所在单位当年全国田径锦标赛参赛资格;并从该单位已经获得全国田径锦标赛资格的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赛)中扣除2名参赛名额。
3、从该单位已经获得全运会田径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中(以个人名义参赛)扣除2名不同性别运动员(如所有运动员俱为同一性别,则扣除相应性别的2名)参赛名额。取消运动员所在单位第十一届全运会田径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二、对中国田径协会其它注册运动员发生兴奋剂阳性或其它严重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1、有关禁赛处罚按《国家队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体科字〔2008〕7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运动员和所属主管教练员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二)对运动员所在单位的处罚
1、罚款人民币4万元。
2、取消运动员所在单位当年全国田径锦标赛参赛资格;并从该单位已经获得全国田径锦标赛资格的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赛)中扣除2名参赛名额。
3、从运动员所在单位已经获得全运会田径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中扣除2名不同性别运动员(如所有运动员俱为同一性别,则扣除相应性别的2名)参赛名额;取消运动员所在单位第十一届全运会田径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对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凡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测中连续出现尿样比重不合格或其它生理生化指标异常等问题,经调查评估后,无合理理由解释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相关运动员和主管教练员开除出国家队、取消运动员奥运会选拔或参赛资格等处罚。
(二)同一个单位在一年中有两人次错过兴奋剂检查的,从运动员所在单位已经获得全国田径锦标赛资格的运动员中扣除2名参赛名额以及从已经获得全运会田径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中扣除2名不同性别运动员(如所有运动员俱为同一性别,则扣除相应性别的2名)参赛名额。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